又到年底了,很多学校账上结余比较大,税务局又要让交企业所得税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到底需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的一个问题争论了很多年了,到现在也还有很多学校举办者反复问这样的一个问题,大家如此纠结的原因是什么呢,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七条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十四)落实税费优惠等激励政策。民办学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法有关法律法规,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收法律和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捐资建设校舍及开展表彰资助等活动的冠名依法尊重捐赠人意愿。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
综上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因公办学校不交企业所得税,所以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也不用缴纳公司所得税,这是很多举办者的逻辑,那是否成立呢?
首先得了解公办学校为啥不缴纳公司所得税,公办学校法人属性为行政事业单位,执行的是“收支两条线”,收取的学费、住宿费等是需要上缴财政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所以公办学校收取的学费、住宿费等属于不征税收入;那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人属性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等亦未上缴财政,自然不能等同于公办学校,所以公办学校不交企业所得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也不用缴纳公司所得税的逻辑是不成立的。那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能够轻松的享受什么税收优惠呢,且看下列文件规定:
第八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合乎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组织: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现将合乎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明确如下: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综上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是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合乎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即符合“主体”条件,“客体”条件要满足财税〔2009〕122号文规定的“五项收入”,即捐赠收入、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会费等五项收入,但是未提及学费和住宿费等,所以结论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取的学费、住宿费不满足《企业所得税法》等规定的免税收入条件,应当按照应税收入申报企业所得税。
并且上述财税〔2009〕122号文规定的“五项收入”并非就当然的享受免税,根据财税〔2014〕13号文和财税〔2018〕13号文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的规定,还有必要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才能享受上述“五项收入”的免税优惠政策,如没取得免税资格认定,上述“五项收入”仍需要按照应税收入申报缴纳公司所得税。
明显上述结论很多举办者接受不了,一是对财税〔2009〕122号文的法律上的约束力提出了质疑,认为财税〔2009〕122号文(财政部 税务总局制定的财税文件)明显对上位法(即《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免税范围做了超出权限范围的限缩,其法律上的约束力有瑕疵,但是怎么办?推翻这一个文件?根据《立法法》第一百零七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第一百零八条“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三)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所以与其来回争吵,还不如向国务院申请撤销财税〔2009〕122号文,这显然难度巨大!
另一方面,很多举办者从情理的角度接受不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需要缴纳公司所得税的现实,根据现施行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举办者已经不能从学校取得合理回报,即举办者已经丧失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所有权、分红权以及剩余财产的处置权,即学校已经变成“纯纯非营利的社会公益事业”,注意此处的引号,既然学校已经是社会公益事业了,那交点税怎么啦,交税行为属于从“社会”的“左口袋”到了“右口袋”,对举办者又有什么影响呢,所以真实的情况是,即便为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很大一部分也不可能就做到纯纯非营利的社会公益事业,大家还是有各种各样的手段获得投资回报,既然这样的话,给国家贡献一点税收又有何不可!
同时,从收费合规以及成本监审的角度考虑也没有必要纠结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要不要缴纳公司所得税的问题,且看下列文件规定:
第四条民办学校应当坚持中国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民办中小学(含中等职业教育)收费政策由各级政府按照市场化方向确定,实行政府制定价格或市场调节价;民办高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按照补偿教育成本、住宿成本,并适当考虑市场需求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制定。
教育成本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校舍租赁费等学校教育和管理的正常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等非正常费用支出和校办产业及经营性费用支出。
住宿成本包括宿舍管理人员经费、固定资产折旧(或宿舍租赁费)、修缮费、水电费用、卫生保洁及其他有关宿舍配套管理服务等正常费用支出。
第十一条 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课后服务 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第十三条 申请制定或者调整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学费、 住宿费、课后服务费收费标准应当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学校基本情况:学校章程、办学协议、出资方式、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办学许可证书、 教育教学计划、上一年度年检结果等;
(二)申请事项:申请制定或者调整的收费项目、现行收费 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年度收费额以及调整后的收费增减 额,申请调整依据和理由;
(三)成本核算(测算)情况:学校收入和支出情况,包括 教职工人数、按规定折合标准的在校生人数、近3年生均教育培 养成本、新设立学校未来3年生均教育培养预测成本等;
(四)影响分析:申请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对学生家庭负 担、学校收支的影响以及有几率存在的风险分析;
其他各省收费管理办法的条款和上述规定差不多,同样要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坚持公益性原则,以及收费补偿成本原则,即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就不能有太高的结余/利润,否则就违背了前述的原则性规定,有可能面临被教育、发改等部门要求降低收费标准,最终归于“无结余”的状况,那也缴纳不到企业所得税了。
所以企业所得税是根据学校的结余/利润来计算缴纳的,无结余或者无利润了自然就缴纳不了多少企业所得税了,与其纠结缴不缴纳公司所得税,还不如多思考怎么样提高学校办学成本,改变自身总比改变环境容易得多!